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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辦分手離婚

  • 離婚分手
 
塞翁失馬,焉知非福,離婚並非壞事

  離婚並非壞事,但是離婚前一定要深思熟慮,更不可以有勇無謀。

 

  有人說:離婚的痛苦泉源,非一般人能了解,她說:每一對夫妻都有外人無法看到的難題,能忍得繼續當夫妻,不能忍得擇離婚~~
一般人的道德觀總覺得離婚是壞事,其實走出去的天空很不一樣,也許是更美麗的,人家說 夫妻要互相忍讓,能結婚是一種緣分,可是如果是孽緣呢? 互相折磨是一種長期無刑的虐待........

 

  很多人以為離婚可以終結噩夢,但是這也可能是另一個災難的開始。很多夫妻不知離婚協議該寫哪些內容,草草簽字離婚,後來才發現自己人財兩失,所以我說,離婚前一定要深思熟慮,更不可以有勇無謀。

 

以下提供離婚協議供參考:

離婚有兩種方式: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。當雙方都有離婚意願,而且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,就可以辦理協議離婚。

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協議一定要寫哪些內容。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黃嘉韻說,文具行買到的離婚協議制式範本通常太簡略、別人的離婚協議內容也未必符合自己的需要,可以拿來參考,但不建議直接套用,還是要考慮本身的條件(如有無子女、經濟條件等)來寫。協議內容建議包括:

  • 子女監護權-離婚是夫妻關係的結束,但親子關係仍然存在,未成年(未滿20歲)子女的生活照顧、財產及身份上的代理權及同意權(如銀行開戶、遷戶口),都需由有監護權的父母行使。
  • 子女探視權-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。離婚協議上最好寫明探視時間(例如每月第一、三個週六的上午九點到翌日晚上八點)、地點及接送方式、寒暑假能否出國、可否有他人陪同等。
  • 子女扶養費-不論哪一方得到監護權,父母雙方都仍然有義務扶養未成年子女、支付扶養費。扶養費可以依雙方收入多少來協議,另外也要談清楚交付時間、有無寬限期、交付方式(匯入戶頭比當面交付好,因為可留下匯款紀錄)等。
  • 財產-台灣多數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度,因此自動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,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擁有,可以自由處置,債務也各自負擔。離婚時,夫妻可以自行協議如何分配財產,例如有外遇的一方為了表達歉意,想給對方較多財產,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就可以,法律不會介入。但如果雙方對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,就要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。
  • 保證人等責任-如果是配偶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,離婚前務必要求配偶換保人;如果擔任配偶公司的負責人或股東,也要盡快解除職務,否則以後可能衍生難以預料的法律責任。
  • 住所-離婚後誰搬出去,誰留在原住所?
  • 家中物品分配-以家中大小物品如何分配,也要說清楚寫明白。
  • 其他一切雙方認為重要的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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